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再次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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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青政办〔2005〕165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加快推进我省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在2004年的基础上,再次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工所在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自2005年1月1日起均由现行的7%提高到10%。二、对目前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已达到10%的,不再提高缴存比例。三、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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