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罚本质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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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付少军.关于刑罚本质的思考[J].中国监狱学刊,2004,19(6):4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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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付少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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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保定市07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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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罚是对犯罪的处理方式之一,其本质是对犯罪的惩罚性。刑罚是国家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创制的处罚措施。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可以剥夺人的财产、自由乃至人的生命。刑罚的适用和执行必须由法院和其他特定机构进行。惩罚是刑罚最原始,最直接、最根本的含义,惩罚性是刑罚之所以成为刑罚的根本所在。没有惩罚,就不能称为刑罚。没有教育等属性,刑罚仍然是刑罚。刑罚的教育改造、威慑、辨别、鼓励等功能的发挥,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都建立在剥夺犯罪人一定的权利和利益,给犯罪人造成一定痛苦的基础之上。这是一切刑罚方法所共同具有的属性,离开了惩罚性,刑罚就失去了其本来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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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罚本质 惩罚 剥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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