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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党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姓名:刘训东
作者单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摘    要:被告人郭党生,男,十七岁,江苏省滨海县陈涛中学工人。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八、九两日凌晨,陈涛中学连续发现有一男青年于女生宿舍处搞流氓活动,该校负责人在请示当地公安派出所以后,组织了郭党生等七名教工轮流值班。十日晨四时五十分左右,被告人首先发现一男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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