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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在污染环境犯罪中设立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引用本文:王懿. 试论在污染环境犯罪中设立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J]. 犯罪研究, 2004, 0(6): 70-72
作者姓名:王懿
作者单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污染环境的犯罪存在不同于传统刑事犯罪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造成实践中惩治这类犯罪在举证责任上的困难,因此提出应在污染环境的犯罪问题中设立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从而才能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力。同时本文还提出了,在设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关 键 词:污染环境犯罪  举证责任倒置

A principle of setting up a converted burden of producing evidence in public prosecution to offences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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