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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体系中政府行为的四个层次
引用本文:窦立夫.市场经济体系中政府行为的四个层次[J].唯实,1994(7).
作者姓名:窦立夫
摘    要:要科学而准确地界定与市场经济运行相适应的政府行为,必须从市场机制在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正负效应说起.首先要肯定市场机制对于资源配置的有效性,确立市场机制于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在此基础上,同时也承认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和其他社会经济目标上存在着局限性,这种局限性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层次:①较低层次上的“市场局限”,严格地说,并不是市场机制本身具有的问题,而在于市场机制得以顺利进行的各种条件难以得到充分满足.②在较高的层次上,“市场局限”表现为作为市场机制核心的微观效率实现机制本身也不是十全十美的,而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③更高层次上的“市场局限”是指即使市场机制已经实现了充分的微观效率,这种微观效率向社会宏观效率的传导具有不确定性.④最高层次上的“市场局限”表现为作为市场机制运行全部成果的经济效率与社会经济运行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即社会公平之间未必是完全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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