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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对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罪名的司法解释不应存异
作者姓名:龚本源
作者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摘    要:“两高”对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罪名的司法解释出现了差异。因此,笔者建议:对刑法规定的罪名的司法解释应符合刑法法条原意;对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必须统一。

关 键 词:司法解释  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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