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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中的法律规范识别问题探讨
引用本文:夏泽祥.审理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中的法律规范识别问题探讨[J].山东审判,2006,22(4):85-88.
作者姓名:夏泽祥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政治法律学院
摘    要:《行政诉讼法》第52条第1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的规定,明确肯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行政诉讼中的效力;第53条第1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的规定,意味着规章在行政诉讼中的效力是不确定的;对于效力层次更低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这似乎意味着其在行政诉讼中没有任何效力。在审理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时,法官一般会遵循“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适用上位法”的原则,对作为审判依据的法律规范进行识别,否认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内容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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