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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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曾贱吉.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主体[J].新东方,2001,10(1):84-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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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曾贱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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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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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高等教育既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又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对它的投资能够带给个人及社会巨大的收益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国民收入日益向个人倾斜,由国家独自承办高等教育显得力不从心又很不公平。为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由高等教育受益各方分担与补偿高等教育成本就成为必然的选择。我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主体主要是受教育者个人、政府、高校自身及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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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高等教育 成本分担与补偿 主体 |
On the Main Part of Cost Sharing and Compensation in Higher Educ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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