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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图释
摘    要: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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