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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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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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