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居间法律地位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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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冬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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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前,为了搞活经济,促进商品流通,在我国一些大中城市开展了公民个人从事居间活动的试点工作。本文试就公民个人从事居间活动的客观必然性及其在法律上的地位,作一粗浅探讨。一、公民个人居间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必然居间人,是指在商品交换中,为促进双方成交而从中取得一定报酬的中间人。居间制度早在古希腊岁马时代就已经出现,我国古代也有进行居间活动的”牙行”、“牙纪”。在资本主义国家和旧中国,居间活动频繁,居间机构林立,业务范围相当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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