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近段时间以来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不少学者提出借鉴国外的作法而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到我国民事诉讼法中 ,以达到对各诉讼主体 (主要指双方当事人 )的诉讼权利滥用行为进行规制这一目的。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是有其特定的历史语境的 ,而且只有在“权利主导”型诉讼结构中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我国现今的民事诉讼制度尚未完成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彻底改造 ,而是正处于一个过渡期。在此过渡期内 ,不宜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方式做过多限制 ,而是应强调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 ;否则 ,公民通过诉讼实现其权益的目标难以很好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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