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犯罪不宜过多适用缓刑 |
| |
引用本文: | 何奇,吴延春.交通肇事犯罪不宜过多适用缓刑[J].人民检察,2005(7). |
| |
作者姓名: | 何奇 吴延春 |
| |
作者单位: |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不久前,笔者与某基层法院 的法官在闲谈时了解到,近年来 某地法院所办理的交通肇事案 件,有很大一部分通过审理适用 了缓刑。2003年以来,苏北某县 法院审理的108件交通肇事案 件中,有97件对肇事者适用了 缓刑处理,占此类犯罪总数的 89.8%。通过查看有关材料,笔者 认为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适用 缓刑是否妥当值得商讨。笔者认 为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过多 适用缓刑是不妥的。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