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为损失买单——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一起旅游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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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彩娟,王福蕾.谁该为损失买单——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一起旅游纠纷[J].中国律师,2008(2):62-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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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彩娟 王福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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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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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某旅游公司与某汽运公司于2000年4月28日签订“租车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旅游公司向汽运公司租用11辆空调大巴车,每辆租金2.3万元。签订协议时.旅游公司先付1万元定金,余款于4月30日上午11时起交清.否则没收定金,取消租车协议;汽运公司负责运送旅游公司的一个旅游团A,于5月1日12时10分在广西北海火车站接站,晚上12时前到达海口,租车时间至5月5日。汽运公司必须配合旅游公司的安排,保证车辆行驶安全,不得迟到,如有违反,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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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旅游纠纷 旅游公司 汽运公司 买单 损失 签订协议 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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