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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场人是否都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姓名:谭天林  罗书平  谢应章
作者单位:四川省达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谭天林,罗书平),四川省达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谢应章)
摘    要:1982年9月25日中午,原告熊成清和第三人张大学、张清云、谭清友在地里干活后围坐在一起休息时,被告张小明挑红苕路过此地,在距离他们休息地12米远处,筐绳断了,红苕筐倒翻在路上。在张小明拣红苕时,张大学叫张小明扔个红苕给他解渴,张小明即顺手扔去一个。接着张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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