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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不能“前松后紧”
作者姓名:徐小飞
摘    要:囿于结案率的要求,许多一线办案法官每年年底都在超负荷地工作。这固然与当前许多法院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的实际情况有关,但也与一些法官前松后紧的办案习惯不无关系。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只要案件符合诉讼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并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予登记立案的4种情形,法院就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登记立案。这既是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基本要求,也是各级法院的法定职责所在。客观来讲,以年底结案率来考评审判绩效并不符合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与特点,因为诉讼程序的启

关 键 词:前松后紧  法定期间  不予登记  诉讼程序  审判工作  正义理念  形式要件  诉讼过程  事实认定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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