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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留置权优先于动产抵押权
引用本文:
郭利军.试论留置权优先于动产抵押权[J].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党校学报,1998(2).
作者姓名:
郭利军
作者单位:
乌鲁木齐市财政会计职业学校
摘 要: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实际占有他人动产而于有关该动产新产生的债权来受清偿时,可留置其动产并从其变卖价中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是在现代社会发展中适用最广泛的担保物权形态,它有普通抵押权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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