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高等院校录取少数民族考生"照顾"标准的依据,是宪法第4条第1款规定的各民族一律平等这一集体权利的具体应用。宪法上的民族平等从一元平等观到二元化平等观的形成、发展及其特点表明,照顾录取是实施宪法有关各民族一律平等规定的必要措施。另一方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平等原则,既要求对少数民族考生给予必要的倾斜、照顾,以符合实质平等的要求,也要求照顾的对象、范围和条件应当在宪法平等原则的限度之内。从基于个人民族身份的群体照顾,发展为基于个人语言、文化、社会背景等特殊情况和实际需要的照顾,以适应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新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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