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中国在法律方面的危险是有可能出现有“治法”而无“法治”的危险。他认为,“治法”以法律为工具,以人为治理对象;而“法治”以人为权利主体,要求立法和司法都以保护人的权利为第一要义。“治法”和“法治”体现了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体现了不同的制度安排、制度设计的前提。他指出,中国曾经接受过“法治”的观念,是封闭使我们忘掉了“法治”,再度开放,使我们再次有了走向“法治”的条件。但是,有两种因素阻碍我们走向法治,一是封闭时形成的习惯,二是由利益而产生的态度。中国改革20余年,两种体制并存的格局还没有根本改变,旧体制由于规则不同而无法与国际市场接轨。他指出,发达国家是在以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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