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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罚金刑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
引用本文:常文敏,孙岩,孙洪信.试论罚金刑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J].当代法学,1994(3).
作者姓名:常文敏  孙岩  孙洪信
作者单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摘    要:罚金刑是责令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作为一种附加刑,罚金刑是我国刑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主刑和其他附加刑不可代替的作用。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判处罚金的条文有20个。其中可以单独适用罚金的有5条,并处的有8条,单处或者并处的有7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颁布了一些新的补充规定,增加可以处罚金刑的条文67个。综合以上有关条文规定来看,罚金刑的适用大体包括以下三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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