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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识玉器真假
摘    要:《律师法》第13,14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关 键 词:《律师法》  执业律师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名义  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  组成人员  执业证书  诉讼代理  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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