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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的因果关系论和群体犯罪研究
作者姓名:聂长建  李国强
作者单位: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60
2. 光山县人民法院,河南光山,465400
摘    要:群体犯罪在现象上是道德的堕落,在本质上则是正义规则的失灵。群体的道德素养和其表现出的道德素养是不一样的,后者围绕前者上下波动,波动的方向和幅度取决于正义规则对这个群体的习惯系统的调整能力^[1]。休谟的因果关系论表明烈体犯罪是“模仿犯罪”,“善恶”存在于群体之中,有效的正义规则能够抑制群体之“恶”,使群难的行为控制在道德庶线之内,群体表现出的道德素养高于自身素养;失灵的正义规则却激发群体之“恶”。使群体的行为超越了道德底线,群体表现出的道德素养低于自身素养。

关 键 词:休谟  群体犯罪  正义  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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