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游戏动态画面的录制能否形成录像制品的法律分析兼评爱拍诉酷6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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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丽娜.对游戏动态画面的录制能否形成录像制品的法律分析兼评爱拍诉酷6案[J].电子知识产权,2016(2):2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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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丽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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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阿里巴巴集团法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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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电子游戏是一种特殊的作品,其不仅可以作为软件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还可以根据展现形式享有艺术类作品的著作权.对于大多数电子游戏而言,玩家运行程序所形成的有独创性的动态画面可以构成作品.用户利用软件录制电子游戏动态画面的行为是对作品的复制,其形成的成果不能构成录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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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电子游戏 视听作品 复制 录像制品 |
Legal analysis on whether the recording of a electronic game's motion picture can be a video produ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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