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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游戏动态画面的录制能否形成录像制品的法律分析兼评爱拍诉酷6案
引用本文:王丽娜.对游戏动态画面的录制能否形成录像制品的法律分析兼评爱拍诉酷6案[J].电子知识产权,2016(2):26-31.
作者姓名:王丽娜
作者单位:阿里巴巴集团法务部
摘    要:电子游戏是一种特殊的作品,其不仅可以作为软件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还可以根据展现形式享有艺术类作品的著作权.对于大多数电子游戏而言,玩家运行程序所形成的有独创性的动态画面可以构成作品.用户利用软件录制电子游戏动态画面的行为是对作品的复制,其形成的成果不能构成录像制品.

关 键 词:电子游戏  视听作品  复制  录像制品

Legal analysis on whether the recording of a electronic game's motion picture can be a video product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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