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最高人民法院20号指导案例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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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萍. 对最高人民法院20号指导案例的思考[J]. 电子知识产权, 2016, 0(2): 58-66. DOI: 10.3969/j.issn.1004-9517.2016.0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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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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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州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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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以下课题资助:2015年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课题“知识获取权语境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变革研究”(15GZYB03),2015年贵州大学文科重大科研项目“知识获取权语境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变革研究”(合同GDZT201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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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20号指导案例打开了研究若干专利细节问题的大门:(1)当购销行为跨临时保护期时,是适用《专利法》第13条,还是适用第60条,取决于“销售”的完成时间.(2)后续实施行为是否为《专利法》允许,应考虑临时保护制度的目标宗旨.在临时保护期内许诺提供专利产品的售后服务,在专利授权后,能否继续提供售后服务,取决于售后服务是否构成再造.(3)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放弃其专利权后,能否就弃权前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取决于主体的诉权是否仍然受保护.(4)如何界定专利善意侵权中的“善意”?在被告提交了合法来源证明并说明产品提供者的情况下,应推定为行为人不知道,除非另有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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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临时保护 后续实施 善意侵权 |
Rethink of No.20 Guiding Case of Supreme People's Cour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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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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