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行为法律后果归属模式之比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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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景安.代理行为法律后果归属模式之比较研究[J].理论导刊,2001(1):4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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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景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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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学院副教授,陕西,西安,710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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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大陆法的规定 大陆法国家的代理法建立在“区别论”的基础之上。按照区别论,在代理关系中,委托(mandate)与授权(authority)应当严格区别开来。委托是代理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授权是指代理人代表本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权利,是代理合同的外部关系。委任与授权之间互相独立,互不牵连。 在区别论的基础之上,大陆法将代理划分为两种: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的代表的身份与第三人订立具体交易合同,该合同的效力上直接对本人产生约束力,是本人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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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 | 1002-7408(2001)01-004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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