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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去代表职务的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1999年1月2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分第七次会议上
引用本文:乔晓阳.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去代表职务的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1999年1月2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分第七次会议上[J].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9(1).
作者姓名:乔晓阳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副主任
摘    要: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去代表职务的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关于全国人大代表的辞职问题,依照选举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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