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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运输业交纳工商业税的通知
摘    要:关于私营交通运输业自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在交通运输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基本上已经组织起来,有的变为公私合营,有的组织成为运输合作社(组、队),未经改造仍为个体经营的只是极小部分,在组织起来以后,均实行了统一计划、统一运价、统一调配的办法。而其经营方式,有的采取集体经营,统一核算;有的仍旧分散经营,自负盈亏。由于这一新的情况出现,过去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交通运输业的纳税规定,已不完全适合。经研究,根据我省具体情况,并征求了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将过去有关交通运输业交纳工商业税的规定,重新补充修改如下:一、凡参加运输业的汽车、胶轮车、大帆船,一律依照本规定交纳工商业税。铁轮车、木轮车、驼运均不征收工商业税。上列征税车辆,如系零星参加运输或是当地政府为了完成一定的运输任务而临时动员参加运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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