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教唆罪的设立
引用本文:卢勤忠.论教唆罪的设立[J].现代法学,1996(6).
作者姓名:卢勤忠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摘    要:论教唆罪的设立华东政法学院卢勤忠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教唆犯是共犯的一种似乎已...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