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宣判普遍化的弊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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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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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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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宣判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根据宣判时间的差异,可以将宣判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在旧的刑事诉讼制度下,我县法院大多采用当庭宣判的形式,定期宣判所占比例极小。自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法院对案件开始普遍适用定期宣判,到目前为止,定期宣判的比例竟达百分之百。这种情况产生了一系石JJ的负面效应,直接影响到刑事诉讼法的正确贯彻实施。1、大量适用定期宣判违反立法本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入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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