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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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卢富茹
,融鹏.苏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J].河北法学,19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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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卢富茹 融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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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被告人苏某,男,46岁,系石家庄铁路分局邯郸工务段磁县林场护林员。苏在任该场护林员期间,于1987年3月至1988年12月13日间,对当地农民谎称:有权出卖倒树和死树。擅自将其巡护的铁路两侧种植的79株护路树,卖给附近村庄的村民,并指使买主将树砍伐。苏还让买主代其砍伐1株,归为已有。计砍伐树木材积26.2033m~3,折合人民币10044.31元,获得销赃款2855元,全部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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