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持械聚众斗殴的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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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洪杰.对持械聚众斗殴的理解[J].天津检察,2006(3):4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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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洪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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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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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持械聚众斗殴是聚众斗殴犯罪的加重情节,依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持械”,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轻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刑事司法指南》第24集刊载的刘晓松撰写的《聚众斗殴罪若干事务问题研究》一文中谈到了对持械聚众斗殴的理解(详见该文p36-37),在此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也谈一谈对此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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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聚众斗殴罪 犯罪嫌疑人 司法实践 加重情节 《刑法》 有期徒刑 刑事司法 判处 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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