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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械聚众斗殴的理解
引用本文:王洪杰.对持械聚众斗殴的理解[J].天津检察,2006(3):49-49.
作者姓名:王洪杰
作者单位: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持械聚众斗殴是聚众斗殴犯罪的加重情节,依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持械”,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轻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刑事司法指南》第24集刊载的刘晓松撰写的《聚众斗殴罪若干事务问题研究》一文中谈到了对持械聚众斗殴的理解(详见该文p36-37),在此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也谈一谈对此问题的理解。

关 键 词:聚众斗殴罪  犯罪嫌疑人  司法实践  加重情节  《刑法》  有期徒刑  刑事司法  判处  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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