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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侵权行为之违法性
作者姓名:胡中华
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人文与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    要:环境侵权责任的成立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后,其归责的伦理基础只能是行为的是违法性要件。造成《民法通则》第124条与《环境保护法》第41条之间似乎存在矛盾的原因主要是我们理论界与实务界未弄清违法性的判断基准,错误将环境标准作为了是否侵权违法的判断依据。

关 键 词:侵权责任  违法性  污染环境
文章编号:1003-8477(2004)03-005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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