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法律地位研究——以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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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汪海燕,王宏平.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法律地位研究——以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为视角[J]. 法学杂志, 2017, 0(12): 107-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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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汪海燕 王宏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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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刑事庭审实质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项目“刑事审判中心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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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前,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已进入瓶颈期,存在着案件管辖范围与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设置目的背离、属地管理模式与制度设计初衷冲突、单一诉讼层级与案件回流地方矛盾等诸多问题,其根源在于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法律地位和层级设置模糊不明.关于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法律地位争议,主要存在专门检察院、新型检察院以及派出检察院等分歧意见.科学界定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法律地位应综合考量宪法规定、制度设计初衷、管辖范围、与跨行政区划法院对接以及域外经验等多重因素.在现行宪法框架下,将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定位为最高检的派出检察院,既不会动摇我国现有的检察机关组织体系,能够降低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难度,又有利于最大限度实现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设置初衷,也符合司法专门化的发展规律,可谓一条较为理性可行的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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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about Legal Status of Trans-administrative Division of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mendment of "The Organic Law of the People's Procratorat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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