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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设出口加工区的复函
作者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摘    要:海关总署:你署《关于增设出口加工区的请示》(署加发[2003]51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一、同意增设以下出口加工区:上海青浦出口加工区、漕河泾出口加工区、闵行出口加工区,江苏南京出口加工区、镇江出口加工区、连云港出口加工区、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山东济南出口加

关 键 词:出口加工区  中国  2003年  上海青浦出口加工区  连云港出口加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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