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古代拷讯的法律限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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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艺生.论我国古代拷讯的法律限度[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4(3):105-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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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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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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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重庆市高校物证技术工程研究中心研究项目“情态证据的运行原理与机制研究”(LCFS14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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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拷讯,又称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中国古代拷讯的主体呈现出广泛性,具有审判权的主体也就具有了拷讯的权力。拷讯对象包括人犯、告人和证人。拷讯的启动包括以刑讯替代刑罚和法定必须刑讯的绝对启动,以及必须因为拒不供认、合理怀疑或连署审批的相对启动。拷讯的实施限度有:时间限度、刑具限度、次数限度和执行人限度。拷讯的终结指的是拷掠的停止,其原因为拷讯实现了预期目的,或者拷讯因为被刑讯人死亡、大赦、无罪、"赃状露验"或"限满"而没有继续的必要性。拷讯的责任体系包括绝对及相对的无责任;以及因为拷掠致死、锻炼成狱或违制拷掠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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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讯逼供 拷讯 拷讯对象 拷讯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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