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个人数据保护标准是欧盟基本权利保护的制度体现。欧盟数据跨境传输规则和欧洲法院司法监管均以实现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标准为要旨。数据传输的一般原则是针对出境数据的永久最低保护标准,充分性决定和标准数据保护条款是欧盟贯彻个人数据保护标准的法律工具。前者整体适用于特定国家,后者个别适用于特定商事主体,欧洲法院司法审查旨在实现对数据流动的全球监管。中国数据立法须全面研判欧盟数据保护立法模式的潜在风险,谨慎对待充分性决定、标准数据保护条款等具有欧盟特色的复杂法律工具,摆脱法律移植欧陆成文法的历史惯性,避免盲目借鉴《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而落入欧洲法院司法审查的长臂管辖。数据流动立法应全盘统筹个人数据与非个人数据流动立法方案,探寻价值中立规则以提供法律趋同新思路,引领数据立法的全球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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