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及其行使的主体——兼评《物权法(草案)》第六十二条 |
| |
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省襄樊市建设银行 |
| |
摘 要: | 当前在农村土地利用过程中,侵害农民自主承包经营权而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相当严峻,这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于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的认识问题。农村土地应当是组、村、乡(镇)三级农民集体平行所有,而非包容性的隶属性的所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应当是各级村民大会或其代表大会。
|
关 键 词: | 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