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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方向
引用本文:谢佑平,陈奋.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方向[J]. 中国司法, 2009, 0(12): 17-22
作者姓名:谢佑平  陈奋
作者单位:1. 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上海,200433
2.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人民检察院,浙江宁波,315012
摘    要:刑事诉讼是解决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权益冲突的一种社会机制。与远古时代的自决相比,刑事诉讼的特点在于,它依靠的是逻辑的力量而非力量的逻辑,即它是以公然、和平与理性的方法解决冲突,而不是诉诸双方的实力较量;与调解和仲裁相比,主持诉讼的法官,隶属于国家权力结构当中的司法分支,代表着国家的法律,在程序隔离的人为空间当中,通过中立的听审和证据采信活动,对冲突作出终局性的裁判,而调解与仲裁的主持者,通常只是民间或社会的个人或组织,在解决冲突时,

关 键 词:《刑事诉讼法》  修改  国家权力结构  社会机制  公民个人  远古时代  证据采信  主持者

The Basic Direction of the Revision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of China
Xie youping,Chen fen. The Basic Direction of the Revision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of China[J]. Justice of China, 2009, 0(12): 17-22
Authors:Xie youping  Chen fe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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