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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医疗的程序转换
作者姓名:王志坤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05
摘    要:刑事强制医疗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并不绝对互斥,当各自适用的条件发生了变化,可能要转换为另一种程序时,关键要看程序所能提供的保障程度。应对《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2款第3句作出实质解释,普通程序中可以附带地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只有从强制医疗程序转而适用普通程序才算是真正的程序转换,这个过程可以自动发生,不必程序倒流。原则上二审程序及复议程序也应照此处理。

关 键 词:刑事强制医疗  普通程序  复议程序  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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