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功能性规制为基础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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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新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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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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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应单独立法,立法时应摒弃“机构性”规制理念,采“功能性”规制理念。金融商品类型化可作为实现此理念的方法,应用该方法构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规则,引入“金融投资商品”概念,将整个金融市场中的金融商品重新分类为存款型商品、金融投资商品、保障型商品、贷款型商品和复合型商品类型。在设计具体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规则时,应以重整后的金融商品类型为基础,以“适当性原则”、“说明义务”、“不当劝诱之禁止规则”等为体系加以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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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功能性规制 金融商品 适当性原则 说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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