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协定》:新的制度安排、不确定性及中国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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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吕江. 《巴黎协定》:新的制度安排、不确定性及中国选择[J]. 国际观察, 2016, 0(3): 92-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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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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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大学法学院,太原,03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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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巴黎气候变化协议研究及中国的路径选择”(15YJC820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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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5年12月12日,第21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了《巴黎协定》。此举正式启动了2020年后全球温室气体减排进程,从而打破了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自2009年以来陷入的法律僵局。虽然该协定将发展中国家纳入温室气体的强制减排中,但仍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确立了国家自主贡献减排的法律模式,创建了包括可持续发展机制在内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新机制。然而,《巴黎协定》在实体和形式方面仍存在诸多不完善和不确定之处,这需要国际社会进一步加强合作与努力。对中国而言,在国际上,仍需发挥其大国作用,积极筹划相关制度安排。在国内,应考虑后者与十三五规划的衔接,探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发展中的制度选择,实现地区气候治理模式的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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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巴黎协定 气候变化 气候机制 中国气候变化制度选择 |
Paris Agreement: New Climate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Uncertainty, and China's Choic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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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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