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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与程序双层次罪数论体系的构建
作者姓名:陈洪兵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210023
摘    要:实体上罪数论的目的在于追求罪刑均衡,而程序上的罪数论旨在禁止双重危险。我国刑法总则未规定一罪形态,使得我们可以分别基于罪刑均衡原则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构建实体与程序双层次的罪数论体系。理论上的牵连犯、连续犯、吸收犯因有违罪刑均衡原则应被取消,分别作为包括一罪和数罪并罚处理。应以自然意义上的行为个数确定程序上的一罪与数罪,因而包括一罪(包括集合犯、接续犯、共罚的事后行为等)不生一事不再理效力,而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犯、继续犯、结果加重犯(限于一个行为的类型)因只有一个行为,应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判决生效后对于遗漏的部分事实不得再行追诉,复行为犯、结合犯因存在两个自然意义上的行为,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

关 键 词:罪数论体系  双层次  罪刑均衡  禁止双重危险  一事不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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