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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意思表示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作者姓名:刘征峰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基金项目: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
摘    要:虽然共同意思表示型夫妻共同债务与共同利益型夫妻共同债务可能存在认定上的交叉,但二者之构造基础存在根本差异.前者遵循"意志高于理性"原则,后者才更加适于作为利益衡量和实质判断的场域.《民法典》第1064条并非财产法上共同意思表示规范的指引规范,而是构成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并与财产法上的相关规范形成竞合.财产法上的共同意思表示当然构成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但除此之外,其他行为能否被评价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则需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之规范意旨以及这些行为在财产法上的效果来综合考量.在夫妻身份公开的情况下,保证和债务加入行为亦可被评价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在代理、履行辅助、代为清偿等情形中,债务人配偶因欠缺为自身创设负担之意思,其行为不构成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出于保护债务人配偶意思自治之必要,应排除单纯沉默并限缩默示推定的范围.与财产法上多数人之债性质约定不明时的按份债务推定不同,在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有疑义时,应推定为连带债务.

关 键 词: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债务加入  保证  竞合  连带债务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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