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保护的专责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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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秦伟.论个人信息保护的专责机关[J].法学评论,2021,39(6):106-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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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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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山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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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个人信息保护有赖于政府积极作为,如何设立专门的监督机关落实个人信息保护事务,虽因立法及行政体制有所差异,但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均认为个人信息保护专责机关对个人信息的守护、平衡隐私和促进个人信息自由流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对此规定并不明确且将规制权力分散于诸多部门之中,分散型规制体制因执法责任边界不清而呈现规制真空或者重叠的现象.设立个人信息保护专责机关,是国家通过组织运作保障个人权利的重要体现,对行政组织法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分殊化的行政组织设计,可以充分发挥行政组织作为规制手段的作用,不仅有利于促进统一规制和部门协调的实现,更有益于丰富行政组织法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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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个人信息保护 专责机关 行政组织类型化 统一规制 部门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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