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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婚内协议的效力认定
作者姓名:申晨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    要:《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第2款规定身份协议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但未明确参照适用的条件.婚内协议的效力认定进路依次为是否有特别规定、是否属于可自治范围、是否具有特殊自治法理.婚内协议可自治范围需重点考察是否限制人格权益、违反婚姻法定内容、破坏婚姻伦理基础.婚内协议的特殊自治法理表现为非利己要素对意思表示的渗透和利益博弈的结构化,最终体现为意思表示的偏差性.夫妻财产约定协议需满足关联性、结构性、现时性要求,以此为基点,夫妻间赠与应区分为夫妻财产约定、一般赠与、无任意撤销权赠与三种解释类型.夫妻忠诚协议的生效条件为:以履行基础夫妻忠实义务为内容;不得限制人格权益、违反婚姻法定内容;不得约定过高的赔偿数额;签订书面协议.单方虚假意思表示、重大误解、欺诈、胁迫规则,对婚内协议应当限缩适用.

关 键 词:婚内协议  意思自治  夫妻间赠与  夫妻忠诚协议  意思表示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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