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质性人格权损害的精神赔偿比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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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海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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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复旦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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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可分成两个部分,一是对名誉权、自由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的损害赔偿,也就是人格权精神利益的损害赔偿制度;二是对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这些物质性人格权的损害赔偿,也就是对人的精神痛苦、精神创伤的慰抚金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所以可分为两个部分,原因是由这一制度保护的客体——人格权的复杂性和可划分性所决定。民法发展到今天,对民事主体确定的人格权达十几种,构成了庞大的人格权体系。依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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