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渎职犯罪主体范围扩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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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彦奇 田亚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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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扩大读职犯罪主体范围是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客观需要原《刑法》把国家工作人员的读职行为构成犯罪的都规定为读职犯罪、而修订后《刑法》考虑到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需要.把打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因此只把渎职犯罪的主体界定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内。这种指导思想固然尤可厚非.但从当前渎职犯罪的特点来看,这种界定存在着较大的缺陷。渎职犯罪作为一种职务犯罪,不仅仅局限在国家机关的范围内,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往往是严重渎职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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