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夹结现象是我国客观存在却没有受到重视的研究课题。尽管德日两国研究侧重不同,持竞合论的德国仅承认想象竞合型夹结现象,而持罪数论的日本还承认牵连型夹结现象,但是两国均认为应限缩夹结作用的生效范围,适度的"去夹结化"。与日本相似,理论上我国的夹结现象也有想象竞合型与牵连型两种形态,可是作为法教义学移植失败的范例,牵连犯与牵连型夹结现象在我国应该被一并否定。在处理夹结现象时,司法者须兼顾禁止重复评价与禁止不足评价原则,先将相互独立的数罪进行并罚,再依想象竞合规则将之与起贯穿作用的犯罪行为进行从一重处。这种处理方式没有违反我国关于刑罚加重减轻顺序的法律规定,可将之上升为裁判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