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如何体现特色——基于延安市退耕还林成果保护立法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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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我国立法的体制和机制进一步完善,其中一个标志性成果是普遍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的主体由之前的80个增加到354个,增幅明显。"有特色"始终是地方立法保持活力的要素,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准,也是检验地方立法能力水平的试金石1]。与"有特色"相反的特征就是"重复",而立法重复是地方立法的痼疾,这一问题在地方立法主体倍增的今天有增无减。重复立法有百害而无一利,有上位法的规定,执法部门首先应该是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而没有必要在地方性法规中将上位法加以确认后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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