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律师在所承办的案件判决后,应会见委托人,征询意见。判决正确,劝其守法、服判;判决不当,可支持上诉。”这是某市司法局在《法律顾问处工作试行细则》中的一条规定。可是也有某些地方不准律师会见被告人,甚至阻止上诉。相形之下,某市司法局这一规定更显得难能可贵了。司法实践证明,律师在所承办的一审刑事案件判决后会见被告人,征询其对判决的意见,然后再根根具体情况做被告人的工作,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实施法律,保证案件质量,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罪犯思想改造,提高律师办案水平均有积极意义。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独立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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